檢驗規則
7.1 出廠檢驗
7.1.1 檢驗條件
在型式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有效。
7.1.2 檢驗項目
外觀檢驗、尺寸與形位公差、門鉸鏈性能。
7.1.3 抽樣方法
按同一批量的5%抽樣,但不得少于3件。
7.1.4 出廠檢驗判定規則
當受檢產品均達到合格品要求,則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品;如有一樘產品不合格,應加倍抽檢,復檢不合格項目,復檢合格,則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品;當復檢后仍有一樘產品不合格,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;允許進行調整,修復后重新檢驗,直至符合要求。
7.2 型式檢驗
7.2.1 型式檢驗的條件
有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進行型式檢驗。
a) 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;
b) 正式生產后,當結構、材料、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;
c) 產品停產兩年后恢復生產時;
d) 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時;
e)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。
7.2.2 檢驗項目
主要項目:門鉸鏈性能、鎖具性能、防爆能力;
其它項目:外觀檢驗、尺寸與形位公差。
7.2.3 抽樣方法
從出廠檢驗合格的同一批次同一型號的產品中隨機抽取1樘產品。
7.2.4 型式檢驗判定規則
在型式檢驗項目中,每樘門的主要項目必須達到標準要求,其它項目達到出廠檢驗合格品要求時,則判定該產品型式檢驗合格。當受檢的1樘產品型式檢驗均為合格品,則判定該批產品型式檢驗合格。如有一樘型式檢驗不合格,應加倍抽檢,復檢不合格項目。復檢合格,則判定該批產品型式檢驗合格;復檢后仍有一樘產品不合格,則判定該批產品型式檢驗不合格。
8 包裝、標志、運輸、貯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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